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徐俊偉 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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