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5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
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叁萬伍仟貳佰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
所示),應繳裁判費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貳
仟肆佰叁拾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土地價額:台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地號每平
方公尺為56,800元x面積128平方公尺=7,270,400元
二、被告 朱萬進 持分價額:7,270,400元÷2(持分2分之1)=
3,63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