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壹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73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此部分係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又以:受刑人甲○○因於96年02月16日犯刑法第18
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38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302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即附表編號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宣告刑│拘役貳拾日│拘役貳拾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6年02月23日│96年02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8203號│96年度偵字第930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1297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1386號││審│││││├───┼───────────┼───────────┤││判決│96年5月3日│96年5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1297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1386號│││││││├───┼───────────┼───────────┤││確定│96年6月12日│96年6月2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業經本院96年度聲│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字第4973號裁定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壹拾日│拘役壹拾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勞役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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