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14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5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9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七│││││├─┼───────────────┼──────────────┼────┼───┼────┼───┤│02│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七│││││├─┼───────────────┼──────────────┼────┼───┼────┼───┤│03│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二│││││├─┼───────────────┼──────────────┼────┼───┼────┼───┤│04│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八│││││├─┼───────────────┼──────────────┼────┼───┼────┼───┤│05│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七│││││├─┼───────────────┼──────────────┼────┼───┼────┼───┤│06│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九│││││├─┼───────────────┼──────────────┼────┼───┼────┼───┤│07│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九│││││├─┼───────────────┼──────────────┼────┼───┼────┼───┤│08│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四│││││├─┼───────────────┼──────────────┼────┼───┼────┼───┤│09│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一│││││├─┼───────────────┼──────────────┼────┼───┼────┼───┤│10│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股票│1│900│││││四│││││├─┼───────────────┼──────────────┼────┼───┼────┼───┤│11│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五│││││├─┼───────────────┼──────────────┼────┼───┼────┼───┤│12│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0│││││├─┼───────────────┼──────────────┼────┼───┼────┼───┤│13│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六│││││├─┼───────────────┼──────────────┼────┼───┼────┼───┤│14│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股票│1│1000│││││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