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 吳張麗珠 兼訴訟代理人 吳安和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李依達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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