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法定代理人 林坤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修正後條文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0年6月4日第4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110年8月4日第81屆第三次議會議事第三案通過,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6月4日召開第4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該次會議紀錄暨簽到簿、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主要係新增「平安飛行動」教會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名下教會,並將其名下各教會及機構以章程附表列載,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經核此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附表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附表:第十六條: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一、教會: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迦南、迦光、八德、平安飛行動、僑愛、大溪、南崁、以馬內利、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楊梅、富岡榮耀、新豐、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館、獅潭、卓蘭、東勢。二、機構:中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所。附表:第十六條: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一、教會: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迦南、迦光、八德、僑愛、大溪、南崁、以馬內利、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楊梅、富岡榮耀、新豐、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館、獅潭、卓蘭、東勢。二、機構:中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