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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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韶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韶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游韶均因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妨害家庭│├──────┼───────────┼───────────┤│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6.21~99.07.03│98.08.12回溯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077號│99年度偵字第172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3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7.07│101.02.02│├─┼────┼───────────┼───────────┤│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2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決├────┼───────────┼───────────┤││確定日期│100.09.22│101.02.02│├─┴────┼───────────┼───────────┤│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057號│2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