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36號債權人 黃久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天辰 (原名: 盧建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如有約定,週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