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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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8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9月28日99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依起訴之審級(即第二審)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耀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