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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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乙○○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月15日刑保字第9800129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578號案件送達證書2份、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