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44317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7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