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韋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1,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本件先行
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
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