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原告 陳秀桃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 陳秋菊
陳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 陳黃金蘭 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同小段197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合計為全部,下統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5,4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65㎡)+建物課稅現值125,400元=2,33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2,879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