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番判長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IVX6Q6L12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六││毒8│彰││││││8││用品│期月│5│偵8│化│斗8│││││執9││二│徒││2│地│1││同│上│5│丁2││級│刑││2│院│簡4││││││││││││││││││││││緝0││││││││││││偵5││││││││││││毒3││││││││├──┼──┼────┼────┼─┼───┼────┼─┼───┼────┼──┤│轉毒│有一││09│臺││││││6││讓品│期年│65│40│中│上4│││││執3││二│徒六││偵07│高│訴1│4│同│上│55│丁8││級│刑月││12│分││││││1│││││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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