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彥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彥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育彥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