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 梁清清
林祈通 被告 林哲緯 被告采億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發 被告 謝明正
蔡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955平方公尺×143,910元/平方公尺×40/10000=1,125,376元,元以下4捨5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系爭房屋漏水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125,376+100,000+200,000=1,425,3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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