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 呂炳宏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被告所涉本院102年度聲羈更㈠字第1號強盜殺人乙案,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呂炳宏因涉嫌強盜殺人,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以本院102年度聲羈更㈠字第1號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30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茲聲請人以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無任何潛逃意圖,亦未持有他國護照、國籍或在海外置產,不可能滯留國外不歸為由,請求解除原先出境、出海之處分。
二、查被告所涉為強盜殺人重罪,其法定刑罰為死刑、無期徒刑,前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本院具保300萬元,惟該案現正在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中,此時倘逕行解除被告出境、出海限制,倘他日再議審核結果,命續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第258條參照),案件所繫之國家刑罰權,將立時陷於缺乏有效保全之狀態(倘被告滯留海外不歸,檢警必將難以緝獲歸案),是現階段本院先前對被告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並不宜逕行解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