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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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惟查,原告 嗣擴 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尚欠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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