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調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1361號聲請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鄭林麗華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被繼承人鄭林麗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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