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言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言双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1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收受贓物、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欄其中「贓物有期徒刑三月1次」部分應更正為「收受贓物有期徒刑三月1次」。
㈡附件附表編號2之罪名欄應更正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欄其中「竊盜有期徒刑七月1次」部分應更正為「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七月1次」;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9.24、103.9.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216號、第4533號、第4565號」。
㈢附件附表編號3之罪名欄應更正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10.21、103.10.17、
103.9.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216號、第4533號、第4565號」。
㈣附件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2.6.18」;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186號、第187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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