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4號聲請人 李庭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婉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0,000元、發票日10
5年12月1日)一紙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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