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洪陳玉燕 被告 許玉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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