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 傅金英 被告 邱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原告派下權所佔比例,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陳報,該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