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債權人 黃武豊 上列債權人黃武豊因與債務人 許雅筑 即 許淑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武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