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家庭因素,陸續向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借款,共計積欠債務已達新臺幣(下同)190餘萬元,每月應繳納之本息7萬餘元,而聲請人現有資產僅現金210,000元,所任職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之每月薪資亦僅有2萬7千餘元,已入不敷出,顯有資產已不能清償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原因,且聲請人現有現金210,000元及預估未來一年約有33萬元之收入可以組成破產財團,應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2項、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法第57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固得宣告破產,然依上開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如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9號裁定可資參照。是以破產程序,乃債務人無力對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程序。故債務人之財產如可預見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致使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無法獲得公平滿足,即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如仍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及目的有違,即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確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債務共計2,015,999元,及現有資產現金210,000元,除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台新銀行存簿外,並經本院向各債權人查明在卷,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正。聲請人雖主張另有日月光公司之薪資收入,惟此項薪資收入屬於未來且不確定之所得,尚難將之納入破產財團。從而,聲請人現有資產,應僅有210,000元,顯然已不能清償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原因無疑。又如前所述,聲請人固有宣告破產之原因,惟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至少約需50,000元,足見本院如宣告聲請人破產,聲請人至少即應支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50,000元。其次,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區,家屬有聲請人之祖母 李金萬珍 、父母李元森、 王秀英 及兄長 李智偉 ,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又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4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記載,高雄市平均每戶人數為3.33人,消費支出為713,119元,可知高雄市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約為214,150元(計算式:713,
119÷3.33=214,1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如以高雄市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計算聲請人及其家屬祖母、父母每年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856,600元(計算式:214,150×4=856,600)。縱依內政部公布之9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072元計算,聲請人及其家屬3人每年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最少亦需483,456元(計算式:
10,072×12×4=483,456)。再破產程序必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通常1年尚無法終結,依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之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則為2年,縱令本件破產程序單純,於1年內可以完成破產程序,而以1年計算,聲請人所應支出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其個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用至少需要533,456元(計算式:50,000+483,456=533,456)。準此,本件聲請人現有資產既僅有現金210,000元,顯然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遑論於清償財團債務後,再將剩餘之財產,分配予其他債權人,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
┌───────────┬────────────┐│債權人│債務金額(新臺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58,459元││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24,132元││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05,187元││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11,035元││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05,373元││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105,532元││限公司││├───────────┼────────────┤│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06,281元││司││├───────────┴────────────┤│總計:2,015,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