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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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8,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