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陳缾 、 李金美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2人之受分配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1萬4400元【計算式:9600+0000000+4800+6000
0=0000000】,故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
181萬4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81萬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901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