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4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一○○年度家聲字第一○四九號裁定准予閱覽本院八十六年度繼字第六九四號限定繼承卷宗,卷內未見限定繼承人陳報之遺產清冊,故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命限定繼承人補正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本院八十六年度繼字第六九四號限定繼承卷內資料顯示,限定繼承人陳報 曾坤山 遺產清冊為:「債權: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84新資他字第9862抵押權。債務: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拾萬元之借款。」,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稱限定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並非實在,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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