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珮宸 (原名 羅蟬君 )
羅廖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
(一)債務人羅珮宸即羅蟬君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羅廖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34,90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珮宸即羅蟬君自民國104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802元,及自民國104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羅廖麗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 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