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7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美玉 債務人 樂謙 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孫登順人債務人 謝王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1│新台幣│自民國104年│3.5750%│自民國104年12月09日│││10,000,000│11月20日起至││起至民國105年06月09│││元│清償日止││日止,按0.3575%計算││││││。另自民國105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15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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