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43號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7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58年12月18日對聲請人丙○○之土地(臺南市○○區○○段○○○號)設定抵押權新臺幣40000元,惟被繼承人於85年4月28日死亡,其非婚生之女 呂良才 於95年6月27日死亡,無其他法定繼承人,迄今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影響聲請人債務之履行,故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1份、戶籍謄本3份、土地登記謄本影本1份為憑,堪信為真實。次查被繼承人之女呂良才已死亡,有無其他法定繼承人不明,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暨抵押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按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歸屬國庫,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