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林恒祺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