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通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黃錦通所有之地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偵字第0000
0號被告黃錦通賭博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7月7日確定,並於106年7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地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1張,屬於被告所有,係被告用以簽注號碼,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該署105年度紅保管字第81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公然賭博案件,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08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經查,扣案地下香港六合彩簽注單1張,屬於被告,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