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0號債權人開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昕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吉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吉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陳吉皇之請求原因事實與另案對債務人 李翊誠 之請求原因事實似為相同,請查明是否為誤載或陳明該二人如何於同一時間駕駛相同車輛造成債權人如請求之損害。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