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4號債權人 李丁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旭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記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票據明細表記載自104年08月14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