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周于萍
被告 蔡魁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112年度士簡字3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周于萍
被告 蔡魁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112年度士簡字3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