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2、郵資:貳佰零玖元。(已退郵肆佰柒拾壹元)
3、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壹萬捌仟零玖拾柒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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