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善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楊善淳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