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債權人SCHERZINGERMathias非訟代理人SCHERZINGERMartinRoland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琬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
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