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分別定有上訴期間、上訴程式等明文,併促使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
67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不合法之上訴與未經上訴無異,其判決之確定時日,自應溯及於原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判決後,於10
1年6月8日送達於受刑人本人,及於101年6月13日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足認上開判決書已對檢察官及受刑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53號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等情,經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核閱無訛,是其確定日期應溯及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101年6月25日)。聲請書附表編號2、3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53號為確定判決,及誤以101年
7月19日為確定日期,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王文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號至編號3號及編號5號至編號6號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及101年度訴字第
7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及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受刑人王文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12.01│101年2月3日上午11時20│101.02.02││││分至12時18分間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6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6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357號│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09│101.05.31│101.05.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357號│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101年度易字第11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3.08│101.06.25│101.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279號│101年度執字第8837號(編│101年度執字第8837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1.01│100.12.20│100.12.3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77號│101年度偵字第668號│101年度偵字第66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院│臺灣臺中地方院│臺灣臺中地方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05│101.06.21│101.06.2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101年度訴字第7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25│101.08.06│101.08.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004號│101年度執字第9174號│101年度執字第9174號││││(編號5至6定應執行│(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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