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張可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追加原告 張貞蓮 追加原告 張貞美
張可良 被告 張采昀
張采芹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