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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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一○八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三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本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