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9號原告 徐月明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江綺玲
郭淑菀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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