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婚字第55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於非財產上訴訟併為財產上權上之請求者,就非財產請求之部分應徵得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就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之部分應徵得上訴費用為3,150元,合計應繳納上訴費用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