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福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貴美 即文華西點麵包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