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家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乙○○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