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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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 李凰娘 相對人 廖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于萱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6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惟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通知相對人廖于萱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所有權人:廖于萱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中寮鄉新二重溪13611915.355分之2備考廖于萱2南投縣中寮鄉新二重溪13621805.535分之2備考廖于萱※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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