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 姜舜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NX-10832-9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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