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查本件行為人即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等二罪,此二罪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皆為十年。次查,本案係發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0日,而被告甲○○係於七十八年一月十八日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提起公訴,嗣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追訴權之時效業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完成,揆之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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