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瑞順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649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044號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
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僅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